公司話:如果我有合法居留証就可以聘請我做實習
居民局話:如果我有公司既實習聘請証明就可以申請廷期居留
同人講開,原來呢個情況亦稱 Catch 22.
如果過埋今個星期公司都唔回信,我諗我會嘗試挌個 email 去居民局當係証明書,又或者自己制作一張學校實習要求... :p 呢個世界,有時就係俾呢o的非常無謂既規矩所規範
其實要請個外國人係咪真係咁難呢?點解我個 interviewer 一聽倒 work permit 就 180 度轉太?如果連大公司都申請唔倒 work permit,呢個世界應該只有非法外勞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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